珠海交通事故律师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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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交通事故律师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找谁赔?是找公司赔偿还是找保险公司赔偿?珠海律师事务所专做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解答:
 

珠海交通事故律师

  【案件详情】赵某诉称,其被衡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衡某当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请求由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24,384.10元。衡某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其在事发时处于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由某汽车维修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汽车维修公司辩称,衡某在事发时驾驶私人车辆,而且已经下班,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由衡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珠海交通事故律师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衡某任某汽车维修公司足分店店长职务,与某汽车维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9月23日,衡某下班后,驾驶案外人杨某所有的牌号为鄂X的小型面包车前往珠海市金山区卫清路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存储分店当天的营业款。衡某于当日18时43分完成存款,之后,衡某继续驾驶车辆返回其居住地。

  当日19时11分,衡某驾驶的车辆与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该事故经珠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于事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2018年8月12日,赵某的伤势由鉴定结论确认为构成精神二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180日,伤者终身全部依赖护理。衡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及伤情鉴定结论均表示无异议。

  鄂X小型面包车的投保保险公司为某保险公司,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某汽车维修公司足为赵某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衡某存款的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位于其上班地点与家庭住址中间位置,如果衡某正常下班直接回家也可以经过该银行。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某汽车维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合计904,664.2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合计375,037.80元;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某汽车维修公司向珠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衡某赔偿赵某904,664.20元,其为赵某已经垫付的3万元不再主张返还。

  珠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沪01民终590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赵某损失人民币904,664.20元。

  【律师解析】珠海交通事故律师分析:珠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衡某下班后为公司存营业款的行为可视为其管理性工作任务的延续,但其完成存款行为后即已脱离当天已有的工作任务,其选择了直接回家的路程。事故发生时,衡某的行为自由没有受到某汽车维修公司的工作约束,其回家的行车路线也没有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重大改变,从而产生特殊的严重风险。因此,衡某对赵某的侵权行为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执行工作任务”的规则要件。虽然从生活经验角度看,员工的上下班行为总是与履行职务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顺序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责任归属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是为充分保护员工人身利益而特别设置的条款,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度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即使根据该条款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损害亦不能完全认定为工伤,更不能因该条款规定而将上下班行为直接等同于工作行为。因此,某汽车维修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应由衡某个人承担保险额度不足部分的损失共计904,664.20元。

  通过上述案例,你知道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谁赔偿了吗?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找珠海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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