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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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罪名:【徇私枉法罪】【枉法仲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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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免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关于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的问题,集大成珠海刑事律师网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玩忽职守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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