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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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造成被执行人“唯一房屋”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珠海经济诉讼律师咨询认为其中包括这样一些状况:

珠海经济诉讼律师

  一、是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作出后,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即将输官司了,想方设法尽快将自己的房屋处理掉。

  珠海经济纠纷案件律师:有的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有的将自己的房屋转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名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卖后,买受人把价款全部交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交付房屋。

  这时候,买受人就打官司要求卖方交付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限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就提出只有一套房屋,按规定不能执行。

珠海经济纠纷案件律师

  三、是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的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那么金融机构借贷款就得不到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直得不到实现,不同程度上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是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这类案件执行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珠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珠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这种情况下的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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