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交了定金却提不到车?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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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付了定金,可约定的交付时间已过,出卖方却迟迟不交付。那么订立合同时交付的定金该如何处理?律师来为你解答。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张某和车行签订了《汽车产品定作合同》,由车行向张某供应定制服务车1台,价格1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4万元作为定金,车行需提供车辆,并完成车辆办证上户、挂牌等各项手续。后经张某多次催促,车行仍未按约交付车辆。于是张某将车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车行所签订的《汽车产品定作合同》,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张某交付定金后,车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涉案定金不得超过3万元。所以本案中超过的1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定金,应认定为购车预付款。最终,法院判决车行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及购车预付款1万元。

 

律师说法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被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活动中。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少合同订立方往往会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就能“高枕无忧”,但其实不然。对此,律师提醒大家:

第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都有积极和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就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一是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已实际支付;二是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是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四是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第二,定金和违约金,应择一适用。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对方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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