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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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刷淘宝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有些爆款为了销量,在宣传的海报或者图片上有别的品牌的商标,打擦边球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纠纷,很有可能引诉上身,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一、案例分析                      
【当事人】:原告A某信托公司;被告B某投资公司
【简要案情】:原告A诉原告B使用A商标在宣传海报中用来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答辩要点】:
  1. 从不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来否定注册商标,当注册的商标被大量使用,A商标不会有人知晓任何关联性;
  2. 公司所经营的范围、内容不一样;
  3. 通过注册在先进行反驳;
  4. 侵权行为通过侵权4个要件进行反驳,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反驳,无因使用A商标宣传来非法获利。
【法院裁判思路】:
  1.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中的“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为
  2. 服务内容不同,但是是类似服务
  3. 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简称与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之间的关系认同。因此,一个企业的简称是否能够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简称是否为相关公众认可,并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与该企业的稳定联系
  4. 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字号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企业名称在客观上是否使他人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使用原告字号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5. 原告同时指控被告突出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虽然原告其经营业绩、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和其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事实上其提供的服务获得的商誉与其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形成一个整体,并由该商标承载的商誉整体体现出来,难以在商标权之外再独立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民事权益
  6. 由于本判决已经认定被告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已经予以了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予以保护。鉴此,本院对原告申请保护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8. 原告主张被告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二、结论
  1. 是否构成侵权
了解一般注册商标侵权的辩护角度,可以从注册商标时间、经营内容、商标的显著特征、论证侵权的四要件。
  1. 应避免突出使用
企业字号,如果与类似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同行注册商标相同,有侵权的风险,应避免突出使用来防范一定的风险。
  1. 实务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不正当竞争法院的认定要件,是客观和主观结合商业标识的知名度是认定主观上是恶意的重要因素,在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他人的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有攀附声誉的意图。
  1. 反驳损害赔偿的要点
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很多案件法院不予支持的原因。原告律师在代理中,不能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意提出,要举证。被告律师在代理中,可以以此来反驳损害赔偿金。
 
结语:
现实中当商家遇到案例类似的情况,当收到对方律师函的时候,就应该请律师介入,及时准备调解方案或应诉方案,以此来减少损失,最主要的是把事情速度地处理好,减少对己方的不良影响,若是因此影响到营业等,就得不偿失了。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155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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