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暑期夏令营中受伤,组织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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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暑假季,给孩子报名暑期夏令营,成为了不少家长热衷的事情。如果孩子在夏令营活动中受伤,那么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13岁的小王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夏令营活动。某中学为组织此次夏令营活动和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组织并安排该次活动的行程、住宿以及餐饮等事宜。小王入住宾馆后,在打开窗户收取衣服时,不慎从宾馆的三楼摔下,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王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住院治疗。双方因后续费用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王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中学和某旅行社共同赔偿小王因遭受人身损害发生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作为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在组织、接待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时,应当对小王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警示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某旅行社安排小王入住宾馆的窗户能够自由推开,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对小王在外晾晒、收取衣服时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同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小王爬出窗外收取衣服时坠落受伤。小王的损害后果和某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警示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某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中学组织学生开展夏令营活动,未告知小王晾晒、收取衣服应注意的事项,同时也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在窗外晾晒衣服的行为,某中学对可能危及小王人身安全的事项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应当对小王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爬出窗户收取衣服,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根据某旅行社和某中学的过错程度以及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认定某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0.5万元;某中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2.2万元;小王及其父母自行承担15%的责任。

 

律师提醒

暑假期间,不少家长会选择以夏令营的方式,帮助孩子开拓眼界、锻炼身体、增长知识。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较差,且生性活泼好动,因此对于夏令营组织者来说,应对行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急救措施,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夏令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中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家属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此外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则,若夏令营组织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学生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责任比例应以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即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及其家长与夏令营组织者之间的责任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分配。

律师在此提醒,如不幸在夏令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妥善保管好参加夏令营时签订的合同、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清单以及相关医疗发票等单据。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与夏令营组织者进行沟通协商,固定相关事实。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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