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装修时致人受伤,业主需要担责吗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施工人员从高处抛物砸伤他人,作为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李先生家住20楼,为了加装不锈钢防护窗,请了工人小赵来装修。双方约定由小赵携带工具进行施工,完工后由李先生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某天上午,小赵将护窗吊上20楼后,没有查看楼下住户阳台是否有人,就把护窗的麻绳拆除后扔下楼去,结果正好砸中家住10楼正在阳台浇花的王大爷,导致其头部和肩部受伤。

事发后,王大爷住院半个月,花费医疗费用8千元。出院后,王大爷要求小赵赔偿其医疗费用,而小赵认为其为家住20楼的李先生安装防护窗,因此医疗费用应由李先生承担。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大爷将小赵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住院所花的医疗费。

 

业主李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以得知,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才需要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虽然受害人可以同时向承揽人和定作人主张侵权赔偿,但也只有在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最终还是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双方约定由小赵利用其自身技能、工具为李先生加装不锈钢防护窗,待完工后再由李先生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由此小赵和李先生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而在承揽关系中,作为承揽人的小赵在装修施工过程中,造成王大爷受伤,作为定作人的李先生在没有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过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

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或者不法性。比如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建造违章建筑。

所谓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具有明显的过错。比如定作人指示承揽人使用危险的方法,或者未要求承揽人采取安全措施对定作物进行制作。

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比如定作人未尽到审核相应资质,或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因此,为了避免装修过程中因定作、指示或选任问题而产生纠纷,建议定作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管理保障义务的审查。

一是定作前定作人应取得相应的装修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场所,同时对承揽人的从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二是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

三是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作业技能以及安全知识培训;四是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其违规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虽说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无需对承揽人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应在定作、指示以及选任方面多加注意,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工人装修时致人受伤,业主需要担责吗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