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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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岁末临近,总包公司、各级包工头谁该支付农民工工资,各方应负的责任又该如何厘清?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处学校扩建教学楼的项目工程。2022年5月,建筑公司与被告包工头张某签订《学校教学楼项目木工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将案涉工程的木工项目发包给张某。2022年6月至10月,原告高某等5人接受张某雇佣,到建筑公司承建的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张某向高某等5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所欠工资的数额。后因多次催要工资款项未果,高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上,张某对欠付高某等人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而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结算明细等材料,辩称其已经将工资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张某,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等5人在被告张某所承包学校扩建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支付高某等5人的劳务报酬。而被告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木工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张某,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得到及时清偿,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因此对张某拖欠原告高某等5人的劳务报酬,被告建筑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如某建筑公司认为其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包含农民工工资)超出其公司与张某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公司可以向张某追偿。

对于某建筑公司抗辩原告与其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原告向其公司主张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15200元、高某15200元、刘某15200元、林某16800元、杜某16800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的裁判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支付义务的具体落实。而在以往农民工欠薪纠纷中,农民工会根据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农民工一般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就很容易发生因为相对方没有资金能力而导致工资权利无法兑现的情况,使得农民工工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权利,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这无疑强化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律师提醒,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维权措施:第一,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第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而农民工应提升证据收集意识,比如留存在工地提供劳务的照片视频、工作天数记录、要求包工头出具有效的结算单或欠条等证据,以便后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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