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为他人签字担保?小心惹出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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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朋友借钱找你做个担保人,你会轻易签上自己的名字吗?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某天,小张因生意资金需要周转,找到好朋友小李借款5万元,并打了欠条,又将自己名下的汽车质押给小李,同时小张的另外一个朋友小林在担保人处签了字,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于是,小李通过银行转账向小张转了5万元。然而转账之后,小张不仅不给小李办理汽车质押手续,还和小林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还款。后来,小张还把小李给拉黑了。一气之下,小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小林承担连带责任。

 

小林在借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双方既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签订保证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小林只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并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或者没有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的,那么他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小李提交的借条上,显示的是小林在担保人处签的字,这就说明小林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因此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小林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本案中,债权人小李将债务人小张和担保人小林诉至法院,其中要求小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什么?

首先,担保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情形为:一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二是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

两种责任相比较,连带责任会让保证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则没有。

这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债权人需要先去起诉债务人,当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之后,债务人依然无法偿还钱款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还款日期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

本案中,小林虽然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但是对于小林承担的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小林对这笔钱款需要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

一个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应当谨慎对待。千万不可出于朋友情谊或碍于面子,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否则可能会让自己承担不可预估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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