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注意!这种情况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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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今天的案例中,原告不仅没有拿回借款,反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和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均从事建筑材料生意,并由于生意往来而多次进行资金结算,相互间资金往来频繁。二人多次聚集在一起参与赌博,2022年7月至8月,刘某、杨某等人因在某工厂内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期间,刘某在赌桌上通过转账30000元、交付现金25000元的方式借给杨某5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后经双方私下结算,杨某仍欠刘某50000元。2023年5月,因多次催收未果,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其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上,刘某认为,该借款系借给杨某生意资金周转,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且约定了利息,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杨某认为,该借款系用于赌博,且刘某亦知道该借款系用于赌博,因此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及利息均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刘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转账记录系被告杨某生意往来欠款,未说明借款原因,未列出其他借款理由。而根据被告杨某主张,该借款是在参与赌博中出借的,并出具参与赌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原告刘某是明知被告杨某参与赌博并向其出借资金。由于该出借行为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提供资金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此形成的5万借款属于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刘某请求杨某偿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系非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明知被告杨某借钱用作赌博,却仍然提供借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出借行为应属于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但是在本案中,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刘某所借款项呢?这是因为刘某向正在赌博的杨某出借资金属于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该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其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款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请求杨某偿还涉案款项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依法应予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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