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借条打官司讨赌债,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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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可以要回来吗?

小黄本有一份安稳的工作,却不料迷上了赌博,经常在赌场上输个精光。后来经人介绍,小黄认识了李某,李某在赌场上多次向小黄提供借款,以供小黄进行赌博。而小黄在款项到期后未能偿还,在李某的要求下,出具了三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随后,李某拿着三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黄归还借款10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久,李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李某和小黄的借贷关系合法吗

首先,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小黄借款是用于赌博的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仍然提供借款。因此,两人之间属于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为什么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

因此有人据此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但是在本案,为何法院最终没有判决李某返还小黄所借款项呢?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会根据出借人对赌博行为是否进行参与,来确定是否支持返还请求。

也就是说,出借人事先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但是出借人并没有参与赌博行为的发生或进行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对借条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而由于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和赌博行为的发生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赌博行为的发生没有明显责任,因此对于出借人请求返还本金的诉请,一般予以支持。

而在本案中,李某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小黄出借资金,属于提供赌资,一般应认定为参与赌博的行为,并且之后李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说明李某对于小黄的赌博违法行为具有参与性。因此,在李某的行为本身是一种不法行为的情形下,其请求法院返还借款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提醒大家,只有合法的民事活动导致合法利益受损的,才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将非法债务伪装成合法债务提起诉讼,并且不如实陈述非法活动事实,就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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