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在生活当中,上下班、逛街顺路搭朋友个便车,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好心搭载的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小王和小朱两人是同事。下班的时候,小王邀请小朱搭便车,小朱欣然答应。在行驶的过程中,小王因没有注意避让前方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两车相撞,小朱严重受伤。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经交通大队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0万元。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情况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判决小王承担80%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小朱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什么是“好意同乘”?

所谓的“好意同乘”,就是指非运营机动车的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者同意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比如生活中顺路捎带朋友,出于好意搭载陌生人等。

《民法典》第1217条对于“好意同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也就是说,朋友之间互帮互助虽然是值得鼓励的好事,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可以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的风险。如果发生事故或意外,“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是并不能免除驾驶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行为是否为“好意同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特点进行认定。

一是非运营性机动车。非运营性指的是不出于经营或营利为目的,如果机动车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比如酒店为了促进经营,为旅客提供免费班车,这就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另外,“好意同乘”的交通工具还必须是机动车,比如汽车、摩托车等,这就有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的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总的来说,营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属于规定的范围,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好意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来说,如果同乘者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当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此外,还要排除一些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好意同乘行为。比如游乐园为接待游客,提供免费的接送客车,虽然接送行为是免费的,但整体上仍为旅客游玩有偿行为的构成部分,不能认定为“好意同乘”。

相反,一些看似有偿实则无偿的搭乘行为,可以认定为“好意同乘”。比如同乘者向驾驶人支付出于好意,具有经济弥补性质的小额费用,以此分担驾驶人的出行费。

三是合意性。也就是必须经过驾驶人的同意。只有经过车辆好意人的邀请或允许同乘的,才构成“好意同乘”。如果驾驶人不知情,或者明确拒绝同乘者的搭车请求,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另外,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同乘者损害的,尽管存在好意同乘的行为,也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如驾驶人存在违反交通规定的严重行为,或者放任危险的发生。

 

小提醒

“好意同乘”是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行为。同时,同乘者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乘车时系好安全带,避免发生意外。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另外,对驾驶人来说,购买同乘者的责任保险,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损害,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搭“顺风车”出意外,被要求赔20万?法院判了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