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出现这些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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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相聚,饭桌上更少不了把酒言欢。而推杯换盏时,切记把握好尺度,否则可能会乐极生悲。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0日下午,张某、高某、罗某、王某一同前往某饭馆聚餐。在此过程中,张某等四人都喝了白酒。饭局结束后,张某已酩酊大醉,高某、罗某、王某将张某送至其家中,但未通知张某家属。次日上午,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在被送往上级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了张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证明。事发后,张某家属认为几人的饮酒行为与张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将高某、罗某、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外聚餐后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死者张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度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过量饮酒,该行为系造成其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高某、罗某、王某作为张某的共同就餐人,在张某饮酒期间未对其履行充分的提醒、劝阻义务,在护送张某回家后亦未通知其家属进行照看,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张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张某承担70%的责任,高某、罗某、王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费用依法核算为787205元,高某、罗某、王某各承担10%的责任即各自赔偿78720.50元。

 

律师说法

正常的聚餐饮酒是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侵权赔偿责任是存在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强迫性饮酒。比如用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恙,仍劝其饮酒并诱发疾病的。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共同饮酒人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第四,酒后驾驶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律师在此提醒,新春佳节即将到来,聚餐畅饮时大家应量力而行、注意节制。而共同饮酒人也要注意不要强迫他人饮酒,同时应对他人负有提醒、劝阻义务,在他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对其负有照顾、护送并确保同桌醉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产生,共同饮酒人如未履行或未能恰当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需对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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