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该由谁抚养?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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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仅仅是同居关系。感情一旦破裂,两人分道扬镳,一方能对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管不顾吗?让我们来看一起因同居关系解除而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张女士和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半年后,两人就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了同居生活。2022年8月,两人的女儿小美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小美一直随母亲张女士生活,并在当地落户。后来双方为女儿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纠纷。2023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小美由其抚养,被告王先生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尚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顾,且孩子自出生至2023年2月亦由张女士直接抚养,而张女士目前亦有工作,具有一定抚养能力和条件,因此孩子应由其母亲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支付抚养费为宜。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予以确定。关于孩子探望权行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酌情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由原告张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张女士抚养女儿期间,王先生可每月探望女儿两次。

 

律师说法

为了更好地保障非法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王先生虽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小美,但其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而小美自出生即与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抚养小美更有利于其成长。

律师提醒,同居关系的解除,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并不会结束。因此,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生父或生母应积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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