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入户门改成朝外开?业主将邻居诉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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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作为邻居的王某和李某却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到底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是某小区的新邻居,王某为902室户主,李某为901室户主,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而买卖合同附件中的屋平面图显示该栋房屋01、02室的入户门均为朝内开。2022年9月,李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开发商原先设计安装好的朝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并扩大了门体宽度。

后王某入住新家时发现,每次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时必经过李某家门口。王某认为,李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的情况下,容易与自家的入户门产生碰撞,影响日常通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于是王某多次与李某进行协商,并反映到有关部门,均无果。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将房屋入户门由朝外开恢复至朝内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系对门邻居,李某在明知开发商规划设计并安装好的入户门为内开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房屋的入户门改装为朝外开启,并扩大门体宽度,不仅占用公共通道的空间,妨碍邻居的正常通行,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王某请求李某按原设计规范将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朝内开,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案涉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入户门朝向改动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入户门的通道一般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将入户门由朝内开改为朝外开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公共通道,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通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法律对住宅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作限制,但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8.5条明确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由此可见,除非入户门存在不符合设计规范等必须整改的特殊情形,否则业主原则上不能擅自更改朝向。

律师在此提醒,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亦存在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及安全隐患。而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相邻各方应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生活、睦邻友善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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