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法院这样判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在选择是否进入婚姻之前,一部分人会先考虑进行同居,以此判断两人是否适合结婚。在此期间,同居双方的经济往来难免会产生摩擦,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的情况下,一旦感情变动或遭遇分手,在感情“断舍离”的同时,房产分割也将是双方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

 

基本案情

李先生早年丧偶,后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同村人姚女士,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席后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屋,价格30万元。除去国家政策补贴5万元,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25万元。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分割房产时姚女士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房子自己拥有一半。而李先生认为,姚女士对家庭缺乏付出,整天无所事事,购房款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所挣的。后来二人对房屋分割问题协商不成,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并让姚女士立即办理房屋。

 

法院审理

经调查和当事人提交证据后,法院认定该房屋购房款全部由李先生支付,姚女士仅出资3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先生和姚女士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不具有家庭关系。而案涉房屋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买,因此该房屋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应根据各自出资份额享有该房屋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姚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该房屋,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姚女士3000元房屋装修款。

 

律师说法

房屋为不动产财产,一般情况以房屋登记为准,认定房屋所有人。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双方都分别支付了一定的购房款,是应当视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实际为双方共有。

本案中,李先生和姚女士由于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因此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不属于共用共有。

而李先生和姚女士对于同居所购置的房屋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该房屋应为按份共有,依法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出资的比例享有房屋的份额。而由于房屋为不动产,不宜具体分割,因此应当将房屋归为一方,拥有房屋的一方则按照比例补偿另一方相应的资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法院这样判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