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却逾期未交货,法院判决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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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8000元定金定制隔音窗,最后商家逾期未交货,买家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从事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企业。2022年4月,李某到A公司处推销隔音窗。2022年8月,A公司和李某达成隔音窗购买意向,协商确定隔音窗价格为30000元,A公司先行支付8000元定金,剩余价款在交货后一次性结清。当天,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定金8000元,李某承诺15日内交付隔音窗。此后,李某并未如期交货,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2022年10月,在多次催促交货及协商退款无果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致使原告A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支持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隔音窗总价款30000元的20%,也就是定金不得超过6000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据此,李某和A公司约定的8000元定金中,认定有效定金为6000元,超出的定金2000元应直接予以返还。最终,A公司和李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李某向A公司返还有效定金的2倍,即12000元,加上超出部分的2000元,共计返还款项14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属性,违约方将会承担定金转移或双倍返还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具有惩罚作用,但并非支付得越多越好。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定金全部产生定金效力,就会导致守约方无付出却获得暴利,违约方遭受严重损失。这种结果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民法典中有关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是判断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依据。如果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现实生活中,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既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

在此律师提醒,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时间、地点、付款时间等合同中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防止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否则将有可能面临严苛的定金罚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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