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出售,被法院判决赔偿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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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然而,离异不久的母亲在未经儿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赠与儿子的房产出售,并处分了部分售房款。那么作为监护人,是否有权处置赠与孩子的财产呢?

 

基本案情

黄某和李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黄。2022年5月,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儿子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黄某支付抚养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归儿子小黄所有。2022年6月,李某和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以82万元的价格将赠与小黄的房屋出售给邓某。在扣除房屋按揭贷款等费用后,李某另收到售房款50万元,之后黄某又擅自处置了部分售房款。2023年3月,小黄起诉到法院,要求母亲李某赔偿自己损失50万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售卖房屋是出于维护儿子小黄的利益,并要求撤销对小黄房屋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李某作为小黄的父母,是小黄的法定监护人,二人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案涉房屋赠与尚未成年的小黄,系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小黄的赠与义务。本案中,李某在直接抚养儿子小黄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将赠与小黄的房产售卖,并擅自处分部分售房款,该行为侵害了小黄的合法权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未成年儿子小黄受赠房产损失50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没有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等各项基本需求得不到保障或者出现严重疾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时,必要时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本案中,黄某和李某二人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案涉房屋赠与尚未成年的儿子小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李某于离婚次月便将其与黄某共同赠与小黄的房屋售卖,该行为明显侵害了小黄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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