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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来普法:商业特许经营的合规建议
【前言】
对于特许经营的广阔发展空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外,共同构成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依据上述规定,梳理出商业特许经营的合规要点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相关规定的责任及风险。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规要点
1.合格的特许人
根据《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2.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业务培训、提供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能力。
2.特许经营备案
根据《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特许人还必须每年向备案部门报告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3.按要求披露经营信息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该条款对于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形式、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第二十二条又详细地规定了各类信息,由此来看,特许人必须建立起模板性、流程性的信息披露体系,并对实时更新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建立动态披露机制,以形成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法律责任及风险
1.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1.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件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注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并非是效力性规定,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并不会影响合同其效力。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2.1行政责任
依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许人未按照《管理条例》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许人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2民事风险
备案与否并不会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造成影响,但是它可能会成为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的事由之一。
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如果特许人并没有如实告知备案事项,则会导致被特许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很有可能影响到后来合同目的的实现。
3.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3.1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特许人需承担民事赔偿
大量案例证明,被特许人要求法院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最常用的理由之一,即: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特许人未充分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导致被特许人在未真实、准确、完整获知项目重要信息的情况下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若这一理由成立,不仅特许经营合同将被解除,特许人要向被特许人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被特许人还可能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要求特许人承担“故意隐瞒与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而给被特许人造成的损失。
3.2被行政处罚,影响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
如果特许人怠于或不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情节不同面临来自行政方面两个不同层次的处罚。轻者,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结语:
商业特许经营是企业扩展品牌的金钥匙,而使用金钥匙扩展的路上必然有不少的风险,很大一部分的风险来源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风险,要充分意识到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性,在品牌发展阶段,积极地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合规投入成本,即可提前规避了后续风险及后续风险触发补救的高昂费用,如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1555-997。
珠海律师来普法:商业特许经营的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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