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合作直播带货,对方收钱却不履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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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由于直播平台门槛低、流量大、营销效果好,不少商家纷纷加入直播卖货的“大军”。但是如果合作直播带货后对方不履约,商家能否要求退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A美妆公司与B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B传媒公司提供直播平台和运营人员,对A美妆公司的保湿面膜产品进行直播销售,合作销售运营费用共计20万元,销售时限为六个月,双方商议确定直播售卖价格每套不低于99元。B传媒公司负责制定直播计划,并组织好直播前准备和直播过程中的粉丝维护、促销等相关工作,并保证合同签订日起四个月内销售数量达到2万套;产品按照制定的价格售出,如没有达到保证的销量,B传媒公司按照销售量比例返还A美妆公司投入的运营费用。

2022年6月30日,A美妆公司向B传媒公司转账20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B传媒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开展任何在线销售活动,也未售出一套产品,并仅退还10万元。于是A美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传媒公司立即返还剩余的10万元服务费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美妆公司与B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A美妆公司交付了服务费20万元,但A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线上销售义务,致使A美妆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B传媒公司反向A美妆公司退还10万元,此行为是通过默示的意思表示解除双方的直播合作协议,不再为A美妆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直播合作协议》。合同解除后,B传媒公司应当向A美妆公司返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扣除B传媒公司已返还的部分,余款应当继续返还。综上,法院判决B传媒公司向A美妆公司返还剩余的服务费10万元。

 

律师说法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类网红经济逆势而上,成为不少商家卖货首选渠道,但随之而来的是不少因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未按约履行合同、直播场次不够、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等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律师提醒,网络直播签订合同需谨慎,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进行全面预测。在与销售公司或主播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合作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合作期限、具体销售额、直播场次及时长等条款,尤其是要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以避免后续产生矛盾和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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