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怎么分?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分配婚内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可如果房子还在按揭还款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取得产权,这房子又该如何分配呢?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登记结婚,2021年,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价值120余万元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2022年备案,预告登记的产权人为张先生一人,现房屋贷款仍未还清,且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张先生称,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李女士已搬离,实际上由自己在实际使用,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但由于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属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形,而双方对于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因此,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按照房屋目前实际情况继续由被告张先生使用。对于原告李女士请求分割案涉房屋一半所有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待案涉房屋取得权属证书后,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并驳回李女士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后,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对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且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法院通常是不会对房屋进行分割,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由哪一方使用。这是因为房屋产权的分割必须建立在房屋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即离婚时分割的房屋,必须有产权证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时,房子没有产权证,那么法院无法确定所争议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无法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怎么分?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