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阻止探望子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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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多次要求对孩子进行探望却被阻拦,那么母亲能否拒绝父亲探视孩子呢?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杨女士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杨女士进行抚养,王先生可在每周双休日的其中一天享有探视权,但在具体探视问题上,双方未达成一致。之后王先生要求探望儿子,但杨女士态度恶劣,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王先生和杨女士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点至周日下午四点探望儿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王先生和杨女士离婚后,儿子由杨女士抚养,王先生作为父亲,仍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以及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因此王先生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及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考虑,确定王先生可于每周周六上午十点至周日上午十点探望儿子,探望地点由双方提前联系送至约定地点。

 

律师说法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探望权问题,如果离婚判决里没有判决探望权的内容,离婚后,抚养一方拒绝、阻碍探视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将探望的时间、次数、方式、接送地点等约定清楚,确保后续执行的可行性;

如果离婚协议里,有探望权的约定,但抚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一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里,有探望权的判项或约定,但抚养一方不履行判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收集、固定对方拒绝配合探视的证据,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维系、增进父母离婚后和子女的亲情,保障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继续拥有父母的关爱,从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父母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造成影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应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的父母应在探望权、抚养费等方面妥善处理,以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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