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排斥探视,应如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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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双方均无法就探望时间和方式达成一致,且孩子排斥探视,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高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2014年,两人生育一女小高。2021年,高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高由王女士抚养,高先生每周可以探望小高两次。离婚后,由于关系不睦,高先生在探望女儿时,经常与王女士发生口角,并总让小高对父母的纷争发表意见。因此,小高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父亲的行为,拒绝父亲的探望。随后王女士起诉到法院,主张高先生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令中止高先生对孩子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就探望权的撤销而言,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地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父亲的探望权。本案中,高先生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高的声明和法院对小高的询问,小高表示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父亲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纷争发表意见,并非不希望父亲探望。

经过法院调解,高先生意识到自身的问题,表示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和女儿小高沟通交流的方式。综上,王女士关于中止高先生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应中止探望。虽然《民法典》中并未具体列举中止情形,但在司法实际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第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第二,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第三,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第四,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律师提醒,夫妻离婚不管责任在谁,但孩子是无辜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和子女的亲情与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特别是处于生理、心理发育关键时期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关爱均不可或缺。同时父母应就探望、抚养等问题进行良好协商,同心协力抚养孩子,让其健康成长,切实尽到父母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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