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套现款出借他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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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他人,对方拒绝支付利息?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如何认定,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小梁和小胡两人是多年的好友。2021年开始,小梁以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小胡借款,小胡念在两人多年的情谊上,多次通过微信向小梁转账合计3万元。没过多久,小梁又称仍需资金想再次借钱,小胡称自己手头也没多少钱,小梁于是从包里拿出一台pos机让小胡刷信用卡借钱给他,小胡碍于多年兄弟情谊,也没多想就用自己的信用卡刷了2万元给小梁。

2021年10月双方对账后,小梁向小胡出具借条确认还欠小胡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诺在年底前还清。后来小胡多次催要款项,小梁也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始终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小胡诉至法院,要求小梁还本付息。

 

法院会支持小胡的请求吗

在本案中,对于借款事实应分为两部分进行认定。一部分是小胡通过微信向小梁转款共计3万元,另一部分是小胡以本人所有的信用卡向小梁POS机刷卡出借的2万元。

对于小胡通过信用卡出借的2万元,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因此,小胡将本人信用卡资金刷出2万元出借给小梁,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并且也增加了银行不良信贷的风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小胡通过信用卡向小梁出借2万元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小梁应将通过小胡信用卡刷得的2万元予以返还。不过,小梁和小胡在借条中约定的这部分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小胡无权要求小梁支付利息。

至于小胡通过微信向小梁转款的3万元,小梁在之后出具的借条中对这部分借款予以确认,双方就该3万元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同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时,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因此,在小梁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小胡有权要求小梁偿还通过微信转款的本金以及依约支付利息。

 

怎样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首先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还欠银行贷款没有归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如果出借人主张自己出借的款项不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就需要对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出借人虽然有还没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比如车贷、房贷等,但仍需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和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考虑,不宜一概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因为像房贷、车贷这类贷款,一般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也不能简单地以出借人还没有归还贷款,就直接认定其存在套贷的行为。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出借人套取i内容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因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打着从银行贷款出来转借让人,赚取中间利息的想法,以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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