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还是购车款?男子和前女友争执不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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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因款项属于补偿还是赠与而发生争执,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决呢?

2020年3月,小王和小佳经人介绍认识,很快便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不过好景不长,2021年7月,两人因矛盾而分手。2021年9月,小王向小佳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上面载明为“分手费”。欠条出具以后,小王一直没有还款,小佳在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2020年8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小汽车,车辆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和小佳在分手时,就双方共同购买的小汽车归属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之后,订立了这份欠条。

法庭上,小佳提供了和小王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车的聊天记录,以及提供了分手时两人对车辆归属和补偿进行协商的录音。而小王主张欠条是受小佳胁迫才出具的,同时表示即便是小佳出钱用于购车也是属于赠与。但小王都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是借贷还是赠与

判断情侣之间主张的资金款项是属于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一般来说,除了需要对借条、欠条等债权凭据和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之外,还需要结合金额大小、经济能力、款项来源、当事人关系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

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支付两个条件。同时还要注意借条形成的时间和款项交付的时间、借条载明的债务金额和转账金额是否一致、是否超出日常赠与的金额等证据。

而情侣期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和赠与混淆。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双方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账附言,并在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因此,男女恋爱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附带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一方在另一方在特殊日期或节日期间带有礼物性质的金钱转账,如520元、1314元。对于双方之间赠送的贵重物品,比如汽车、房产或较大金额,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应予以返还。

 

法院会怎么判

在本案中,小佳出具的证据都可以证明,车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进行购买的,并且双方也曾在分手时对车辆归属和补偿进行过协商,因此虽然小王出具的欠条标明是“分手费”,但实际上这是小王就车辆给予小佳相应的折价补偿。

而该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于小王认为欠条是受胁迫出具以及购车款属于赠与的主张,因为其未能提供证明进行证明,所以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综上所述,小王的欠款事实成立,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又极易发生财产纠纷。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款项时,应积极收集相应证据,完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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