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学孩子在校玩耍受伤,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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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神兽们”是不是都陆续开学啦,回到学校总少不了玩些游戏。那么如果孩子在校玩耍时受伤,作为学校、家长,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基本案情

小花和小佳是就读于某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2022年9月5日上午,小王邀请小梁在教室走廊上玩拉手转圈圈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小花因担心摔倒就主动松手,结果摔倒在地导致门牙受损。随后小花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其中小佳的家属代付了500元。后来经鉴定中心评估,小花后续治疗费用仍需2万元。因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意见,小花父母于是将小佳一家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查明,小花和小佳就读的小学日常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就包括禁止课间玩危险游戏。此外该学校还制定了值班和巡查制度,公共区域安有摄像头,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时,为学校规定的上课时间或眼保健操时间,但摄像头已损坏,无法查看事发时的录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是在和小佳游戏时受伤,两人都已年满8周岁,对游戏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而两人未遵守学校安全教育规范进行游戏嬉闹,对受伤结果都有一定过错。

除此之外,《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事发时段内本应有老师监管,学生不应在教室外自由活动,但小花和小佳在这个时间段和同学自由嬉戏玩耍,说明学校的教学制度未严格落实,老师对学生监管不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判定学校承担40%的责任,赔偿9800余元(因校方投保,由保险公司赔付8900余元);小佳方面承担30%的责任,赔偿6700余元(已减去此前垫付的医疗费);小花方面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和第1200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本案中,由于小花和小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仅要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还应当履行对其管理的义务,而管理义务包括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预防危险、控制危险、消除危险等义务。

最后,律师也提醒各位学生家长,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在平时生活中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样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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