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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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公园骑车撞倒路人,导致其伤残,那父母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胡先生在某公园散步时,和对面而来的8岁的小美骑行的儿童自行车相撞,因为是下坡路车速比较快,胡先生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小腿骨折。为此胡先生住院近两个月,花费医疗费3万元。经鉴定,胡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胡先生多次和小美父母沟通赔偿事宜,均未果。2022年2月,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父母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本案中,小美骑行儿童自行车将胡先生撞倒在地,并造成胡先生右小腿骨折,事故发生时小美系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表明小美名下拥有财产,所以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小美的父母承担。

同时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胡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酌情认定小美的父母承担本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胡先生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美的父母向胡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元。

 

律师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产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力度和交通安全教育。

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当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父母能够监护到位,此类损害事故是完全能够避免的。同时如果教育到位,也可以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公共秩序,既能保护好自己,也能让自己免受他人侵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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