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中心玩耍时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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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假期间,很多父母由于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小孩,因此会选择将孩子送去托管机构。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受伤,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小黄、小杨和小李系某托管中心学生,托管形式为全托。2022年7月某天,该中心老师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小黄、小杨因追逐打闹不慎撞倒了一旁玩耍的小李,造成小李左手受伤。随后,托管中心老师电话通知双方父母,并带小李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小李住院期间托管中心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小黄父母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各方应后续费用负担及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小李父母将小黄、小杨及托管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非法侵害公民人身健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黄和小杨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嬉戏打闹时不慎对小李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发前,小黄、小杨和小李监护人和某托管中心依法订立了托管协议,小黄、小杨和小李自入托某托管中心起,就与经营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经营者对于托管的孩子被托管期间负有保护、管理和教育义务。本案中,托管中心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没有积极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结合以上各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予以确定被告小黄、小杨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托管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黄、小杨的法定代理人及某托管中心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给付小李因受伤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托管中心属于法律规定的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接收的学生大多为自控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因此教育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其遭受侵害。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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