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看病重母亲未获批准,员工脱岗照顾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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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病重请假遭拒,竟还“被离职”!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张某入职某影视公司,并和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7月5日,因母亲病重,张某通过微信向部门主管和人事胡某、李某请假,并告知了请假事由。胡某口头表示同意。随后,张某又向公司杨某等两位领导发送请假申请邮件,写明“因母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7月6日至7月12日。2022年7月6日,公司领导杨某回复张某:张某事假未经批准,擅自脱岗,需于当天提交母亲病重的证明材料供上级审批。如未按时提交或提交后不符合要求,导致未获批准,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

当天,张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提交了母亲的病历照片、病房照片以及看护视频。7月10日,张某母亲病逝。当天下午,张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张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脱岗,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自2022年7月11日起,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关系。2022年7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父母去世子女料理后事,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为尽人子孝道,向公司请假,事出有因,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也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可具体到本案,张某母亲病重事发紧急,其已经口头提前向部门主管和公司人事申请事假,同时在照顾病重母亲期间也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上传,而公司在明知其母亲病重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张某到岗,属于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既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文化,不合情理。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未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正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宽容、善意及合理。

本案中,张某以其母亲病重住院为由,向公司请事假,其请假事出有因,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应抱以宽容和同情的态度体恤员工。而影视公司不予批准请假,显然超出用工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合理边界。公司以张某请假未获批准脱岗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影视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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