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该归谁所有?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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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管理,又该如何分配、使用,一直是很多小区业主关心的话题。很多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是一笔“糊涂账”,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业主之间也经常为此发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A小区的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B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七年多来,B物业公司既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也从曾未返还过公共收益。2021年12月,A小区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理全体业主追讨公共收益等维权事务。2022年1月,A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物业公司返还2014年至2021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对此,B物业公司辩称,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公共收益有剩余,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调查中发现,双方未在物业合同中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同时B物业公司提供的账目不清晰,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及合理成本。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定所得收益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归业主所有,应当向业主返还。据此,法院判决B物业公司向A小区业委会返还2014年至2021年期间小区公共收益81万余元。

 

律师说法

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包括楼道、电梯、屋面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等等。

而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公共管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上述公共区域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可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而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向业主返还。

 

律师提醒,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如果物业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第一,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决定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第二,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并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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