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和父亲离婚,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父母年迈以后,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那么对于重组家庭,继母和生父离婚后,彼此并无血缘关系,继子女是否还需要履行对继母的赡养义务呢?

刘女士和杨先生经人介绍登记结婚,杨先生属于再婚。再婚时,杨先生携4岁的儿子小杨,刘女士并无子女。在这之后,小杨跟随父亲杨先生和继母刘女士共同生活,由两人共同抚养。

在小杨博士毕业工作那年,因家庭矛盾,刘女士和杨先生离婚。离婚之后,继子小杨就离开了继母家中,双方再没联系。过了几年,六十多岁的刘女士身体出现问题。在这期间,她曾联系小杨希望其能够赡养自己。但是小杨以父母离异,自己刚毕业收入不高为由,拒绝了继母刘女士的请求。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将小杨诉至法院,并提交了相关抚养教育的证据。

 

小杨是否还需要赡养继母

由于生父母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父母再婚后,子女对父或母的再婚配偶称继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且已经独立生活;二是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还没成年或者还没有独立生活,但是再婚后,继子女并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没有受其抚养教育。因为双方仅为姻亲关系,所以双方在法律上不产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双方具有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即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具体到本案,继母刘女士和小杨父亲再婚时,小杨年仅4岁,尚未成年。再婚后,小杨一直跟随刘女士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杨先生和刘女士一起共同抚养小杨。因此,结合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刘女士曾给予小杨生活上、教育上的照料,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所以,即使父亲和继母婚姻关系解除,但也不能消除继母在小杨成长过程中已尽的抚养教育责任,小杨仍应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扶助继母,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怎样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对于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认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仅限于未成年的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就不再享有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抚养教育问题。

第二,受抚养教育一般表现为继子女和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且由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教育等方面的照料和帮助。不过有观点认为,即使继父母和继子女并没有共同生活,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担了抚养费用,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也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第三,除了要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应经过一定的周期。一般来说,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至少经过几年的时间,这样才可实现权利义务的基本对等。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无论是从道德出发,还是法律规定,子女都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除了经济物质上的扶助,子女也应当在精神层面给予他们更多的慰藉和关爱。

继母和父亲离婚,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