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后被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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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离婚后却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返还。那么,父母婚内出资的款项,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吴先生和王女士结婚以后,吴先生父母出资30万给夫妻俩买房,登记在二人名下。可好景不长,两年之后,吴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吴先生主张其父母提供的30万属于借款,为吴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而王女士认为,吴先生父亲提供的30万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出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该款项应为赠与,不应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本案中,王女士认为该款项应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暗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吴先生父亲并没有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夫妻二人,同时王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吴先生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法院结合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等情况,认为父母子女间借款不出具借条亦符合常理。而虽然吴先生提交的借条是事后补写,但是也能够证明吴先生和其父亲对该款项的约定属于借款,而不是赠与。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涉案的房屋登记在吴先生和王女士名下,吴先生为购买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30万元,属于吴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自偿还一半款项。

 

案例解析

在当下房价普遍较高的形势下,子女购置婚房时,双方或者一方父母进行资助的情况十分常见,但却少有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资的行为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而对于未出资的一方,不能简单地认为,出资一方没有明确说是借贷,就直接推定为赠与。因为主张款项为赠与同样需要进行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的发生,应以赠与方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有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如果子女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一方曾就出资款项与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并不能直接推定该款项属于赠与。

除此之外,父母对成年子女购置房产也没有必然的出资或者赠与的义务。因为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没有继续给予供养的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指导性判例,其中认为,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有书面明确表示赠与之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因此,法院将父母出资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一方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判决结果。

最后也提醒大家,为了防止日后因购房出资发生纠纷,建议父母和子女双方尽可能将真实的意思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将其书面化。如果父母本意是对子女的赠与,建议最好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如果本意是对子女的借款,建议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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