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8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主张返还抚养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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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男子将孩子生父起诉到法院,索要8年来的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王某经高某介绍与小丽相识并同居生活。2010年6月,王某与小丽登记结婚。2014年8月,小丽生育儿子小王。小王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王某与小丽生活,并由两人共同抚养。随着小王不断长大,王某发现其样貌与自己没有丝毫相似之处,于是申请亲子鉴定。2022年11月,某基因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排除王某为小王的生物学父亲。2022年12月,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具检验意见,支持高某与小王存在亲子关系。

由于小王一直以来由王某抚养,高某在小王成长期内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孩子生父高某返还截至2022年12月其抚养小王所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作为小王的亲生父亲,对小王应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王某并非小王的亲生父亲,不负有抚养小王的法定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对小王进行抚养,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高某却因小王由王某抚养,而免于支出本应由其负担的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不当利益,并致使王某利益受损。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高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王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对于王某要求高某赔偿物质损失的请求,结合王某抚养照料小王的时间、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参照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予以支持95680元。

而高某与小丽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给王某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益,造成了王某精神损失,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支持2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王某抚养费损失95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当得利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第二,另一方受有损失。第三,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告高某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不当利益,并致使王某利益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王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要求高某赔偿抚养费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夫妻之间的行为,不仅涉及彼此的关系,而且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承担起对爱情和生活的责任,共同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幸福与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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