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已获赔偿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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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社保,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可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抱着侥幸心理不为员工缴纳,等到发生意外需要赔偿时,就追悔莫及。

2019年8月,小王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10月,小王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社部门经行政复议后,认定小王构成工伤。

事故发生后,负全责的司机向小王进行了赔偿。后来小王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公司的拒绝。该公司认为,小王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小王要求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于是起诉到法院。

 

小王有权主张“双倍赔偿”吗

首先,餐饮公司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成立劳动关系。对于工伤问题,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行政复议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到本案,餐饮公司没有依法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需要向小王支付其因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对于餐饮公司以小王已获侵权人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小王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这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或者放弃。

而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最大的风险不在于会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或罚款,而是在于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其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待遇,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及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因工伤所引发的矛盾和劳动纠纷。当然,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因为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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