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定作人擅自解除?法院这样判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日常生活中,小到服装、玩具,大到家具、电器,都可以定作。那么合同签订后,定作人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解除,承揽人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5日,定作人王某与承揽人罗某签订一份《动漫人物3D建模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罗某在履行期限内完成100个动漫人物3D建模,履行期限暂定为签订合同后70个自然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向罗某支付第一期款项5万元。随后罗某对王某提供的5个2D动漫人物原画进行了3D建模,并按照王某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均未能获得王某认可。

2023年4月,王某通过微信向罗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王某以罗某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承揽工作,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罗某返还承揽费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而罗某则反诉请求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王某应支付合同余款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暂定为合同签订后70个自然日,但该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通过微信的方式对承揽工作进行交流,而王某对此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仍接受案涉合同的继续履行,应认定罗某作为承揽方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案涉双方均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因此王某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罗某时,案涉合同即已解除。但由于案涉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罗某已进行部分承揽工作并尽到勤勉义务,综合案涉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罗某应将已收取的承揽费50%返还王某。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罗某应返还王某2.5万元。

 

律师说法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求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第787条赋予定作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有以下三个限制条件:一是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二是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送达承揽人;三是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由于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求而订立的,定作人对承揽标的物的外观、质量、规格等有着一定的要求。因此建议承揽人在订立合同前应与定作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了解定作人的实际需求;订立合同时,应与定作人就所承揽标的物各项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双方因对承揽标的物的完成标准无法达成一致而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导致合同解除并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定作人擅自解除?法院这样判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