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损失谁来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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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游乐场的项目不断推陈出新,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为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未成年人在玩耍过程中受伤,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岁的小王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某游乐园游玩。在玩滑梯过程中,小王不慎碰撞到滑梯拐弯处致使左腿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干骺端骨折。经鉴定,小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小王母亲认为,游乐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得当、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致其孩子受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王母亲以小王的名义,将游乐园的投资运营管理者A公司与负责推广工作的B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在滑梯项目玩耍时采用躺姿下滑,下滑过程中左膝盖撞到滑梯拐弯处致使左腿受伤。被告A公司作为游乐园的管理者,仅在滑梯项目处张贴《游客须知》,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工作人员站岗告知滑梯规则及姿势,因此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B公司作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推广工作,不是该游乐园的管理者,因此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原告使用滑梯玩耍时未在一旁陪护,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受到的损害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A公司对原告小王所受伤害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小王经济损失74825.1元。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类似的意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公共游乐场的人流量大幅上升,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管理人应切实负起安全保障责任,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设施旁用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在游客玩耍前进行安全须知讲解,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之间的适合度,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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