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时工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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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的工人受伤,用工单位该不该担责呢?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是某劳务市场提供劳务的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12月,王先生在劳务市场找从事拉砖工作的工人。经过沟通,很快小张和王先生达成一致,双方约定每日报酬300元。随后,小张由其他案外人接领前往工地提供劳务。不料在施工过程中,小张因手推电车控制开关灵敏,手部被砸伤,经诊断为右手食指骨折。王先生垫付了当日的全部医疗费。

出院后,小张和王先生就后期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称责任应由工地负责人承担。但小王未能找到对此事负责的其他人,于是其诉至法院。王先生认为,自己并非雇主,工地也并非其承担,其只是代某位老板招揽,且其和小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建立过劳动关系,为小张垫付医药费仅仅出于情理,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在本案中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王先生和小张曾就工地拉砖工作事宜达成过口头协议;二是小张施工受伤后,王先生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和王先生未曾签订书面的用工协议,提供劳务当天就发生事故,同时也没有发放报酬,因此要求受雇者小张证明未曾发生的事实,既不公平也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小张各项损失5000多元。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请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作为劳动者,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务必要了解好用工单位的信息,注重收集和保留劳动证据。比如当双方发生纠纷需要认定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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