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刷脸”进小区,业主起诉物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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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小区是否使用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如果担心自己的隐私遭泄露,可以拒绝“刷脸”吗?

 

基本案情

某小区自2021年12月起,在全小区范围内门禁处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同时通用门禁卡,该小区住户只能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开启门禁。业主李先生担心存在风险,不愿意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每天只能跟随其他住户进出小区和单元楼,这样给他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李先生希望小区能够开通除“人脸识别”以外的门禁方式,但多次沟通均未果。于是李先生将物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区限期恢复小区的门禁卡使用,或者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其他合理的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院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向其说明“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的确可能会侵犯到业主的个人信息,开通其他门禁方式是有必要的。随后物业公司重新启用了门禁卡的识别方式,李先生随即撤诉。

 

律师说法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才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同意。物业公司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时,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合理的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物业公司在推进智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与业主的沟通,合理考虑业主诉求,及时化解纠纷,共建和谐小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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