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不管不问,妻子可以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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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但有的夫妻却因为婚内扶养费问题而引发纠纷、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张先生于2015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李女士患有糖尿病,需要长期服药,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张先生一直在外务工,对李女士的病情不管不问;李女士独自在家生活,生活完全由其家人照顾。虽然李女士多次向张先生索要生活费、医疗费,但其均拒绝支付。2022年,由于双方沟通较少,又因李女士罹患糖尿病住院,难以支付生活费、住院费,两人积怨不断加深。2022年12月,李女士将丈夫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其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

本案中,李女士罹患糖尿病,需要长期就医,且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应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而张先生作为其配偶,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就李女士的扶养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张先生给付李女士生活费每月3000元。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和睦,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扶养义务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之日起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义务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一方因患病、年老或者其他原因缺乏或者丧失生活来源,另一方就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这不仅是婚姻家庭维系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序良俗原则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会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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