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意外去世,母亲无力抚养,爷爷奶奶能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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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身故后,母亲不尽抚养义务,那么爷爷奶奶能否变更成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周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李。后来李某在外务工时意外身亡,小李便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小李的爷爷奶奶身体健康,有一定收入,平时对小李也疼爱有加。周女士自丈夫去世后一直未抚养小李,无固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因监护人的缺位,小李在学习、生活当中存在诸多不便,为此小李的爷爷奶奶曾向周女士提出变更小李的监护权,但遭到周女士拒绝。为了更好地抚养、照顾小李,小李的爷爷奶奶将周女士起诉到法院,申请撤销周女士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周女士系小李的母亲,对小李负有监护职责,但其自丈夫去世后并未实际抚养小李,现亦无能力和条件照顾小李的生活,而小李长期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了解小李的生活习惯,也有固定收入,在李某去世后,实际承担了抚养职责,并愿意担任小李的监护人,因此爷爷奶奶请求撤销周女士的监护人资格,应予准许。

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等原则,综合考虑小李爷爷奶奶的身体条件、经济条件、抚养能力以及和小李在生活、情感方面等因素,将监护人变更为小李的爷爷奶奶,不仅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最终,在不改变小李生活现状的情况下,法院指定小李的爷爷奶奶为小李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父母亲工作事务繁忙等原因,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隔代抚养”现象日益普遍,但父母亲对子女监护缺位的问题需引起注意。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父母确实因特殊原因,不具备监护条件或监护能力,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主动配合其他具备监护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变更孩子的监护权,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法律权益。

律师提醒,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广大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不能将孩子交给老人做“甩手掌柜”。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比如实施虐待、遗弃、伤害等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其他法定监护人或组织可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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