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无权继承父母遗产?兄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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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是否拥有继承权?让我们来看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丽和大强、小强是同胞兄妹关系。三人的父亲老王和母亲张姨去世后,留下了位于某地的住宅一套,未立遗嘱及遗赠协议。2022年5月,该住宅被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款为24万元。该费用由大强、小强共同领取。小丽本想着自己也能继承一部分遗产,可大强却认为,小丽是嫁出去的女儿,因此没有权利分得遗产。这让小丽难以接受。在与大强、小强多次协商补偿款分配无果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强、小强支付其应分得补偿款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老王和张姨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协议,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老王和张姨的遗产,作为继承人女儿的小丽,作为被继承人儿子的大强、小强,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由于该房屋已被拆迁,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因此该补偿款应由小丽和大强、小强平等继承。现小强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放弃继承,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法院予以准许,其应当继承的8万元由大强、小丽享有。大强关于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大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小丽支付12万元。

 

律师说法

对于出嫁女是否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也就是说,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也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女儿和儿子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仅是指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亲生前通过遗嘱或遗赠的方式对财产作出处理的,则以遗嘱、遗赠协议为准。本案中,大强以小丽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其继承父母遗产,不仅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漠视,而且也侵犯了小丽的继承权。

律师提醒,父母对待孩子应一视同仁,分配遗产时不要区别对待,以免为家庭和谐埋下隐患。而兄弟姐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也应保持协商、谦让的态度,这样才能家和万事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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