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留下录音遗嘱,为何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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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方便、简单、直观,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来订立遗嘱。那么,订立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怎样的录音录像遗嘱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呢?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妹和张某兄是兄妹关系。2022年5月,父亲张大爷去世后,张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而张某兄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继承。原来,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张大爷曾留下录音遗嘱一份,明确将名下的房屋留给大强。

庭审中,大强申请两名见证人到庭见证。证人当庭播放原始录音并陈述:自己是小佳和大强的姑姑,2021年3月,在被继承人张大爷的要求下,自己和女儿来到张大爷的住处,张大爷当时思维清楚,说要留下遗嘱,由于张大爷眼疾写不了字,自己和女儿就用手机录音,录音的内容就是要将名下房屋留给张某兄。张某妹认为,录音无法确定被录音人身份,该录音也不属于遗嘱;即使该录音属于遗嘱,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现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录音中,既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法院对于被告张某兄按照遗嘱继承的意见予以采纳,诉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张某妹和被告张某兄各继承取得50%的份额。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录音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录音遗嘱的订立,同时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遗嘱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表明其姓名,比如立遗嘱人可以说:本录音遗嘱的录制时间是XX年X月X日,由张三和李四见证,以上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中记录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遗嘱进行处理。

第四,录音应当完整。通过录音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进行录制时,既要保证录制设备的完好,也要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如果录音经过拼接或剪辑,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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