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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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条件的提升,不少老年人选择去专业的养老机构养老,但一些老人本身患有基础疾病或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张某年逾七十。2022年5月,张某的女儿与某养老中心签订《入院协议书》和《风险告知书》,约定:由某养老中心负责张某的护理以及生活起居饮食。如在日常护理中老人发生自杀、骨折、噎食等意外情况,养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经济补偿。2022年10月,在养老中心将张某安排于单独房间进行隔离期间,张某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某认为,其在养老中心处摔倒受伤,养老中心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养老中心是否应对原告张某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亲属将张某送至某养老中心处托管,并签订了协议,按约定交纳了养老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养老中心作为专门的养老服务经营者,为老年人日常安居提供场所,负有保障入院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养老中心负有对张某进行看管照顾、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需要在能力范围内避免对张某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在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的责任。本案中,养老中心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年龄、身体疾病状况而将其单独安排在房间进行隔离,导致张某摔伤,养老中心未尽到看护照顾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张某发生摔伤时系高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以及陈旧性疾病,其自身也应当尽到与自身状况相一致的注意义务,因此张某亦应对伤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养老中心抗辩其已与张某家属签订风险告知书,并在其中约定“如在日常护理中老人发生自杀、骨折、噎食等意外情况,养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经济补偿”,以此主张免责。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免除己方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综上,结合张某自身疾病以及养老中心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养老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张某8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认定为无效。具体到本案,养老中心制定的“如在日常护理中老人发生自杀、骨折、噎食等意外情况,养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与经济补偿”的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而养老机构区别于一般服务场所,其对服务设施、服务标准应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年龄较大的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应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而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同时,我们也不应对养老机构过于苛责,对于非因养老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机构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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