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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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到公司全职工作,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让我们来看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大学大四学生,已完成在校期间的全部课程,但尚未取得毕业证。2023年1月,即将毕业的张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由于传媒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张某被迫离职。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一、确认其与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传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某传媒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传媒公司以张某在取得毕业证之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抗辩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实习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后仲裁机构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张某的全部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23年1月入职某传媒公司,遵循某传媒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某传媒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传媒公司所安排的工作,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虽然张某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仍为在校大学生,但张某入职时已年满21周岁,符合劳动就业年龄,且法律、法规并未限制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应认定张某自2023年1月入职某传媒公司时起,即与某传媒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某传媒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3年2月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部分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近年来,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入职用人单位,但事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仍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校生到用人单位勤工俭学不视为劳动关系,不等同于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已满16周岁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一是双方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仅是短期、不定期提供劳务,或者仅仅是参与社会实践、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则不成立劳动关系;二是在校大学生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在校情况,用人单位自愿接受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欺诈行为影响劳动合同效力;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比如领取毕业证后方可成立劳动关系;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属于合法用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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