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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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纠纷屡见不鲜。当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又该如何偿还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向朋友蔡某借款8万余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23年7月,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由于王某的妻子已于2018年去世,因此其子女大王、小王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实现债权,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归还王某所借本金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经查明,王某名下有养老保险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遗产。庭审过程中,大王、小王出具《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辩称两人均已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因此无需承担王某生前拖欠的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主要涉及债务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情形下的债务处理问题。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现借款期限届满,债权人蔡某主张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去世后,其子女大王、小王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原告蔡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继承了王某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因此大王、小王对王某生前所负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由于王某除大王、小王二人外无其他继承人,基于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经大王和小王同意,由二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王某的遗产进行保管,并协助以王某的遗产清偿债务。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大王、小王应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王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向蔡某偿还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所谓的“父债子偿”是有一定条件的。即要求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子女全部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是否就意味着债权人无法主张权益呢?其实也不尽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依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本案中,法院判决继承人大王、小王在放弃继承后仍应承担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避免了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僵局,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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