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意外受伤,学校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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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开学季,校园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焦点。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受伤,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让我们来看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岁的小王独自在学校进行双杠运动时摔落在地,导致左上肢损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小王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从受伤之日起护理期评定为24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另外小王所在的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王的父母将学校、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小王受伤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校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是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王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学校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过失等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小王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原告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而原告在校受伤,学校无法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为保障孩子在校期间安全,广大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定规范、合理的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与救助措施;而家长也应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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