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水管破裂致楼下房屋受损,楼下业主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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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水管破裂造成楼下住户家具“过水”产生损失,房东和租客相互推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让我们来看一起因水管破裂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为某小区业主。2023年7月,因楼上水管破裂,邓某房屋内的天花板出现渗水、滴水现象,致使其家中部分家具家电损坏。事情发生后,邓某多次与被告楼上房东及租户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楼上房东及租户赔偿因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根据邓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邓某房屋内的屋顶、墙面、衣柜、床垫、吸顶灯等损失价格为25053元,同时支出鉴定费5000元。

庭审中,房东辩称,其从未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租户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自房屋交房之日起至今一直在租用,是案涉房屋的具体管理人,亦是侵权责任人。同时,案涉房屋的漏水水管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提供的,水管的损坏是由于实际使用人造成或者产品质量所导致。租户认可租赁案涉房屋至今,辩称该水管存在质量问题,因太阳暴晒而破裂,其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不当,且房东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安装地漏,导致流水无法排除造成本案结果的发生,因此是房东或开发商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租户认可一直租赁案涉房屋,其作为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理应在租赁期间尽到房屋安全检查和提示房东维修义务。尽管租户辩称在使用过程中并无不当,是水管问题导致太阳暴晒水管突然破裂;房东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安装地漏导致流水无法排除造成本案结果,但租户作为承租人,租赁期长达三年之久,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房顶主张修缮地漏问题,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水管系质量问题导致突然破裂,在水管破裂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亦不能排除是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法院对租户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户理应对原告邓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租户有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本案损失,可另行向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租户赔偿原告邓某房屋损失25053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30053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受损的现象或纠纷屡见不鲜。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尽到合理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房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实际使用人为租户,因此租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提示房东进行维修,如果租户不能举证证明其向房东主张过修缮问题或者非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当业主自身的房屋遭遇侵害时,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其次及时联系侵权人进行协商赔偿,同时也可以寻求物业或者居委会进行出面协调。最后如果协商不成,业主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到现场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以此作为证据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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