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工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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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包工头谁该支付农民工工资,各方应负的责任又该如何厘清?

 

基本案情

甲工程公司系某市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2023年3月,甲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又将案涉工程部分混凝土项目转包给陆某。陆某让杨某雇佣王某等人进行现场施工。项目完成后,甲工程公司承诺支付陆某所承接的混凝土班组工人工资,陆某也承认结欠王某某等工人工资共7万余元。之后,陆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某、甲工程公司、乙建筑公司共同付还工资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甲工程公司及乙建筑公司分别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总发包方和分包方,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陆某和杨某,现陆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甲工程公司、乙建筑公司应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再进行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甲工程公司、乙建筑公司对陆某拖欠王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较为普遍,由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频发,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本案的裁判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支付义务的具体落实。在以往农民工欠薪纠纷中,农民工会根据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农民工一般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就很容易发生因为相对方没有资金能力而导致工资权利无法兑现的情况,使得农民工工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权利,要求其先行支付。这无疑强化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律师提醒,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维权措施:第一,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第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而农民工应提升证据收集意识,比如留存在工地提供劳务的照片视频、工作天数记录、要求包工头出具有效的结算单或欠条等证据,以便后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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