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汽车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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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而借车,出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大刘和小李认识多年,是无话不说的好兄弟。小李想要开车,但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他和大刘商量,便以大刘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大刘名下。某天,小李开着新买来的车外出兜风。在行驶到某路段时,不慎撞上了经过的张女士。经事故认定,小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只购买了交强险。经司法鉴定,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不久,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大刘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元。小李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只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大刘认为,自己虽然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不是实际购买人和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李是无证驾驶,且其和大刘签署放弃索赔声明,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没驾照借车的法律风险

一方不具备驾驶资格,另一方出借自己的车,这样就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因为出借后,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和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借车者成为了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而出借者成为了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出借者是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因此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一般由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承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的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交强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都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小李系无证驾驶,张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规定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拥有追偿权,即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另行追偿。

 

小李和大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3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缺陷,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驾驶人因饮酒或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原则进行确定。也就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和实际享有借用车辆所带来运行利益的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实际享有运行利益的小李,毋庸置疑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大刘虽然称自己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但其在明知小李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出借自己的车辆任其驾驶,具有明显过错,大刘和小李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人需对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明知对方不具备驾驶资格仍然借车,本身就存在很多隐患。同样也意味着许多风险并不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一旦风险发生,就有可能要面临处罚或者赔偿的风险,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在出借车辆这件事上,还是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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