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饮酒仍然“仗义”借车,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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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喝了不少酒,仍然将车借其驾驶上路,最后却双双获刑!到底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黄某和邓某是同学关系。2022年7月某天,两人参加同学聚会,期间邓某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黄某在明知邓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邓某驾驶。随后,邓某驾车行至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检察机关以邓某、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被告邓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因此被告人邓某、黄某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说法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而且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或者为喝了酒的人开车提供帮助。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比如明知他人驾车,仍力劝其喝酒且喝酒后未给其找代驾;或者明知他人喝酒,仍然指使、怂恿他人驾车;或者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其驾驶,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律师在此提醒,无论朋友感情有多深,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守则。即便已经喝酒,也要通过叫代驾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家,千万不能向饮酒人员出借车辆或者将车交由其驾驶;一旦饮酒人员有酒后驾车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以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毁或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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